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37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97年9月26日所為之羈押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羈押起算日均更正為「民國97年9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羈押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羈押起算日均誤載為「97年9月26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97年9月27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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