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債務人 蔡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因強制執行程序所預納之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元,應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就執行費用聲請支付命令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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