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翁**法定代理人 翁生添
謝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司促字第416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
「債務人翁**住金門縣金寧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W**********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債務人翁**住金門縣金寧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W**********號法定代理人翁生添住同上謝佳玲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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