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5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雍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雍富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雍富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之行為罪。本院審酌被告顯漠視甲女之身體自主權,乘其不及抗拒,觸摸其胸部,已對甲女心理造成巨大傷害,也危害社會安全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並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及手段,及其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