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
甲○○丙○○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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