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6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鍾美如
被   告  黃約瑟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61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9年4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莊達宏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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