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麗娟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寶燕 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魏寶燕之薪資,惟第三人森森燒肉(股)公司登記地在臺中市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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