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2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鐘麗雅
       葉美伶
被   告  劉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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