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32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泰 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 吳泰蒝 清償借款
,惟被告吳泰蒝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0年6月30日死亡,有
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被告吳泰蒝於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
補正之可能,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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