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玉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桂櫻 等四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捌拾
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