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4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9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被   告  王東明
       黃翠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合計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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