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債務人黃飛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