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告 林晏丞 兼法定代理人 林耀三
張愛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鄧啟宏 律師被告 陳冠宇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孟麒 訴訟代理人 顏沛妤 被告 蔡建軒 兼法定代理人 蔡享達 被告 黃弘宗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義 訴訟代理人 黃許 仙女被告 黃柏峰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吉 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宥豪 被告 林俊宏 兼法定代理人 江夢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 律師被告 張宇誠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中 被告 林建宏 兼法定代理人 卓麗紅
林承佑 被告 吳代文 兼法定代理人 楊仙米
吳昆森 被告 王紹齊 兼法定代理人 吳慧華
王淵輝 被告 林秉儀 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良 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祁芳玉 被告 李喬維 兼法定代理人 潘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補正事項:⑴被告陳孟麒之訴訟代理人顏沛妤如有兼任被告陳冠宇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陳冠宇」「法定代理人陳孟麒」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⑵被告黃正義之訴訟代理人黃許仙女如有兼任被告黃弘宗之
訴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黃弘宗」「法定代理人黃正義」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⑶被告陳麗吉之訴訟代理人黃宥豪如有兼任被告黃柏峰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黃柏峰」「法定代理人陳麗吉」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⑷被告林哲良之訴訟代理人祁芳玉如有兼任被告林秉儀之訴
訟代理人,應再提出委任人為「林秉儀」「法定代理人林哲良」之委任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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