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88號
原   告  王伯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山蘇偉勝陳勝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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