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80,77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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