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楊至剛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汶賢堅銘興業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一份,以利本院向被上訴人送達。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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