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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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仁澤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民國10
1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王仁澤年籍資料記載「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王仁澤年籍資料記載「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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