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黃子瑜
黃煒 黃嚴毅 兼上開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景仁 原告 彭阿地
張双妹 被告 薛志強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尚安雅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