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4號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雷國斌 所欠稅款之相關名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