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天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聰 上當事人與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37,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