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3號原告 衛佩云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國華許昕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吳國華、許昕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個人戶籍謄本(包含記事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經本院透過軍職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被告2人已於113年12月1日退伍,無法查得其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尚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