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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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9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9755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 邱素秋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 邱文學 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分配表之救濟,有實體方面之救濟,亦有程序方面之救濟。前者,例如債權是否真正、金額若干;後者,例如參與分配有無逾期、金額計算是否有誤。如聲明異議人係就分配程序異議,非涉實體事項之爭執,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程序處理。次按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31條前段、第32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標的物拍賣終結前,係指標的物拍定而言。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併案債權人經接獲分配表,所陳報債權略載為因係於拍定後提出,而列於所有債權人清償之後,則後聲請執行事件與先執行債權人具同等之地位,自應同等併為分配,以符公平。又聲明異議人曾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向本院陳報在案,乃因於該程序後提出參與分配,而本院民事執行處此分配方式應為不公之分配,殊令聲明異議人無奈,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之執行標的(下稱系爭不動產)係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5日拍定,而聲明異議人則於112年5月10日始檢具執行名義,就系爭不動產聲明參與分配,有本院加蓋於其民事參與分配聲明狀上之收文章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明異議人自應受拍定後參與分配之限制,僅能就他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分配,故本件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受償次序及分配金額,於法並無違誤。是以,聲明異議人人所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司執字019755號財產所有人:邱文學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基隆市中正區港濱163672100分之20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370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0.38合計:30.38全部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375建號之持分5分之125972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增建部分5層第一層增建部分:24.87合計:24.87全部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總面積為24.87平方公尺,其中5.7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638-1地號。111年司執字019755號財產所有人:邱文學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基隆市中正區港濱1638-1543分之1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