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即原告鈦銡航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新源罡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6,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