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被告 蔡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地所有權狀事件,應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具體說明原告因被告返還所有權狀正本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