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陳文福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被上訴人 葉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洪榮謙」之記載,應更正為「尚安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將陪席法官「尚安雅」誤載為「洪榮謙」,與原本不符,且屬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羅培昌
法官尚安雅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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