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被告 魯虎憑 即 魯錫鈞 之.
魯帆育 即魯錫鈞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國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