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6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