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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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施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蔣桂蘭 被告王 陳寶琴
薛添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告「 蔣添錕 」之記載,應更正為「薛添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