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