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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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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