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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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148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姓名: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
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