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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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原姓名:馬.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1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陸仟 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叁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