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15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參萬貳仟
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仟柒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