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澄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 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華奕超法官莊佩頴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澄田科技有限公司邱│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101年4月10日│105,000元│ED五六七三八一│││1│金梅││││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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