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283號聲請人 林芝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繁 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押之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非為假扣押或假扣押之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0963號事件卷宗,查本件相對人張家繁係依本院99年度訴字第4656號判決提供擔保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執行,並非保全性質之假扣押,依上開說明,自無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