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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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 蘇美惠
陳建志 陳曜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億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東側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2,400元(即該屋房屋現值),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2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該2項價額合併計算之,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第1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2,400元(計算式:822,400+240,000=1,062,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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