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敏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敏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敏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