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佑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中,編號2、3部分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及所侵害法益相同、各罪間獨立性低;編號1部分與其他罪間行為態樣及所侵害法益不同,獨立性高,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