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104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2月16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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