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郭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叡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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