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4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各紙票據之利息起算日。
二、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或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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