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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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江宏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天新科技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109年4月6日│220,000元│0000000│││ 詹欽金 │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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