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處分書108年度司促字第24328號債權人圓富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債務人 盧建英 法定代理人 盧皇嘉
阮氏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促字第24328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08年9月30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因債務人盧建英為未成年人,須對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方屬適法,故原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如確定證明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參照)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