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簡依伶
簡進忠 邱海珠 同上被告 吳治民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治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