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
685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犯酒醉駕車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89年10月16日以89年度交易字第50
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0年4月26日以90年度交上易字第428號判決駁回上訴,於同日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1年5月3日假釋出監,迄91年9月12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又於93年間犯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9月24日以93年度北交簡字第53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93年10月28日確定,於95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犯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50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日確定,並於97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98年7月18日晚上8時許起至10時許止,在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的友人家中飲用三罐啤酒後,已達反應較慢、感覺減低並影響駕駛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後,竟仍於同日晚上11時許,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址出發,欲返回臺北縣新莊市○○路○○○號3樓住處,迨於同日晚上11時10分許,途經臺北縣新莊市○○街○○○巷巷口時,為警察覺有異而攔檢稽查,發現其身有酒味,經對甲○○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6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酒精濃度測定值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證。再者人體呼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即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情形,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附卷可佐,而且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如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時,其肇事率為一般未飲酒者之十倍,亦有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暨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 蔡中志 之研究報告在卷可憑,故依上開卷附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單所示被告經警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2毫克,顯已達到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查被告前於93年間犯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9月24日以93年度北交簡字第53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93年10月28日確定,於95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犯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50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日確定,並於97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於89年間亦犯有酒醉駕駛公共危險罪,素行非佳,未能警惕自持,其於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也罔顧公眾安全,惟其於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