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甲○○
(在台灣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丙○○丁○○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43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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