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016號聲請人 陳惠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道隆 即 葉憲洲 即 葉曜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狀載自提示日起計息,惟聲請人並未載明提示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