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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