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原告 洪金利 被告 陳家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