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51號聲請人 張雅 招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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