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施柏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 和被告 施何金汝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甲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乙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村00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述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26,400元【計算式:甲地公告現值2,700元/㎡×甲地面積(798+1,691)㎡+乙地公告現值2,400元/㎡×乙地面積(2,000+2,000)㎡+建物課稅總現值306,100元=16,6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
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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